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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構成侵權不承擔賠償的情形

法律1.87W
商標法構成侵權不承擔賠償的情形
商標法構成侵權不承擔賠償的情形
構成商標侵權但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包括:
1、被控侵權人提出未註冊主張,而商標所有權人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情形;
2、被控侵權人通過合法形式取得侵權商品的情形,即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 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註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説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