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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個人社保繳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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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個人社保繳費時間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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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社保繳費時間規定

繳費日期根據繳費人的情況而有所不同。
屬於單位的,實行每月繳費申報制度,提前一個月申報,次月隨着工資發放同步扣發,單位和個人繳費部分根據每個單位工資發放時間由單位統一繳存。
屬於個人的,因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檔級根據所在地上年度社平工資確定,各地都不一樣。
同時,每個地方徵繳時間也有差異。而且,個人繳費有月繳、季繳、年繳可以選擇,一般是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1日執行同一個繳費標準,繳費的截止時間依據個人選擇繳費的類型確定,同一個年度內繳費都有效,跨年度的要求比較高,超過年度截止時間的需要按照新的繳費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用。具體的年度截止時間各個地方有不同的相應規定,不清楚的可以電話12333諮詢。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記、遷移、註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