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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死亡繼子女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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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死亡繼子女撫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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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女


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係,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婚姻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根據該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產生以下權利義務關係:

1、繼父母有扶養教育繼子女的義務;

2、繼父母有管教保護未成年繼子女的權利義務;

3、繼子女有贍養扶助繼父母的義務;

4、繼父母繼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實踐中,以下兩個問題需要明確:

1、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後,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應當履行贍養義務。《婚姻法》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與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相同。當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後,雖然繼父母子女關係不再存在,但是,繼子女受繼父母撫養的事實不能消失,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不能自然終止。因此,當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後,受繼父母撫養教育長大成人且有負擔能力的繼子女,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應盡贍養撫助的義務。

2、繼子女對未盡撫養義務的繼父母是否有贍養義務。繼父母子女關係是由於生父或生母再行結婚,子女與繼母或繼父之間形成的關係。根據法律規定,繼父母和未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形成的是姻親關係,相互間並無權利義務關係。因此,未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沒有贍養繼父母的法定義務。但是,對於繼子女主動承擔贍養扶助義務的行為應當予以鼓勵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