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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訴訟合同法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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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訴訟合同法73條

合同法規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合同裏面的內容是非常全面的,許多都涉及了法律有關,如果其中的條款違反了合同法規,那麼這合同就是無效的,在履行合同的時候就會發生糾紛。所以,瞭解合同法規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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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合同法上的代位權,代位權訴訟怎麼進行?

一、什麼是合同法上的代位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為了保全其債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在合同法頒佈之前,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債權人的代位權,僅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0條規定了申請執行人可以代位執行債務人的債權,這尚不足以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合同法借鑑國外先進立法經驗,在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這一規定確立了中國代位權制度。二、代位權訴訟怎麼進行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該規定符合《民事訴訟法》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轄原則和關於合同糾紛的管轄原則。需要注意的是,除依照法律規定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由特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外,代位權訴訟一概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不論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或者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合同是否約定有協議管轄的內容。另外,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或者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合同訂有有效仲裁條款的情況下,次債務人以仲裁協議為由提起的管轄異議同樣不成立。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後,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如果該人民法院也是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如果該人民法院不是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中止代位權訴訟。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次債務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債務人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債務人起訴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權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法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