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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賠償決定判決怎麼辦

法律1.3W
不服行政賠償決定判決怎麼辦
不服行政賠償決定判決怎麼辦
1.不服國家賠償上訴即提出行政賠償請求人不服判決應在收到賠償決定之後的三十天內向複議機關提出請求。而複議機關在收到複議請求後,應在兩個月的時限內完成賠償決定 ,逾期沒有作出決定的,請求人還可以向當地的法院申請,要求該法院作出賠償決定。國家賠償有一定的標準,相關機構會根據請求人所受到的傷害來決定應賠償的金額及範圍。
2.提出行政賠償請求人不服判決國家賠償上訴的期限為三十天,具體規定如下:
3.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4.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5.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6.在應對提出行政賠償請求人不服判決的情況時,我們應該首先聯繫相關的法律機構瞭解相關的法律情況再做出決定,千萬不要盲目的形式。其實總的來説我們就是要堅持按程序走,該怎麼做,做什麼法律條文上都是有詳細的指示步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