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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立案標準

法律1.13W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立案標準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立案標準
(1)造成戰鬥失利的;
(2)造成重大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
(3)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以上,或者輕傷三人以上的;
(4)造成武器裝備或者國家和人民財產損毀,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間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5)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