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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減刑恢復了嗎

法律1.27W
職務犯減刑恢復了嗎
犯職務侵佔罪怎麼減刑
《減刑、假釋規定》對減刑幅度作了如下規定:(1)對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幅度為: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般一次減刑不超過2年有期徒刑。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現突出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3年有期徒刑。(2)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為: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1年半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當間隔1年以上。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2年至3年有期徒刑之後,再減刑時,其間隔時間一般不得少於2年。被判處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叮以比照E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的限制。(3)在有期徒刑罪犯減刑時,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可以酌減。酌減後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於1年。(4)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2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般可以減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5)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2年之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10年,其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此外,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