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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補辦出生證明

法律2.47W
怎樣補辦出生證明
怎樣補辦出生證
(一)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
(二)父母雙方户口簿及身份證。
經核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具體補發程序由各地衞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資料由補發機構登記備案,永久保存。"
法律依據: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
第九條 《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建立證件的出、入登記制度,補發和報廢登記制度,並建立台賬進行管理和備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嚴格管理、方便羣眾的原則對本省發放程序制定具體規定。
第十條 各級管理和使用單位要妥善運送和保管《出生醫學證明》。因意外導致其潮濕、破損或丟失等情況,要及時將其數量及編碼逐級上報至省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處理。
第十一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倒賣、轉讓、出借、私自塗改或使用非法印製的《出生醫學證明》。
據衞生部、公安部關於《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有關規定要求,《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喪失原始憑證的情況要求補發的,應到轄區內婦幼保健機構辦理,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如下材料:
(一)持證人父母或其監護人所在單位或村委會等出具的造成《出生醫學證明》遺失、被盜的證明材料;
(二)接生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
(三)新生兒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已報或未報户口的證明;
(四)父母雙方户口簿及身份證。
經核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已申報出生登記的只補發正頁),並加蓋市衞生局統一刻制的補發專用章,同時登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