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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機關行政複議法

法律1.04W
税務機關行政複議法
税務機關行政複議法大概是怎麼樣的呢?
你好,税務機關行政複議法如下: 根據《徵管法》、《行政複議法》和《税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的規定,税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僅限於税務機關作出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主要包括: (一)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 (二)税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行為 (三)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四)税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納税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五)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 強制執行 措施 (六)税務機關作出的税務 行政處罰 行為 (七)税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覆的行為 (八)税務機關作出的取消 增值税 一般納税人資格的行為 (九)税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税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税務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