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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作品發行權許可的要點

法律2.12W
影視作品發行權許可的要點
影視作品的內涵

(一)影視作品的發表權


發表權是作者依法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和以何種方式公之於眾的權利。根據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公之於眾”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經著作權人許可將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開,但不以公眾知曉為構成要件。作品完成後,可以以複製、表演、播放、展覽、朗誦、發行、攝製或者改編、翻譯等方式使作品在一定數量、不特定人的範圍內公開。


但是,作品僅在與作品有特定關係的人之間為徵詢意見而傳閲,不屬於發表。影視作品經拍攝、剪輯、洗印完成並製成拷貝之後,如未經發行亦未經公開上映,則該電影作品被視為尚未公開發表。電影作品雖未發行,卻已公開上映,如電視台以自制的連續劇節目播放於眾,但是沒有發行節目帶,這種情況被視為已經公開發表。


(二)影視作品的署名權


署名權是作者在作品上署上自己名字以表示作者身份的權利。署名的形式很多,既可以署作者的真名,也可以署作者的筆名,或者作者自願不署名。署名是確認創作人具體身份的重要法律依據。


就影視作品而言,在大多數情況下,影視作品的製片人不會違反創作者(導演和演員)的意思,而不將其署名於影視作品上。因此,在實踐中影視作品創作人的署名權較無問題。影視作品創作者在行使署名權時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一般商業習慣,如在影視作品的影像中標示出創作者的姓名就已足夠,沒有理由再行要求必須於宣傳廣告(海報、電視廣告或電影院播映預告片)中標示其為創作人。


當前,因影視作品的署名順序而發生的糾紛,法院一般將依照下列原則處理:有合同約定者按約定所確定的署名順序;沒有合同約定者,則按照創作相關作品所付出的勞動、作者姓氏筆畫等標準來確定署名順序。


(三)影視作品的修改權


修改權是作者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權利。所謂修改是指對作品的內容、文字等進行改動、修飾、潤色和增刪等以提高、完善原作品的作法。作品是作者思想的集中體現,作者對作品發表後的社會效果須承擔責任。修改權作為著作人身權的一項有着十分重要的意義,因為作品體現了作者個人的思想、意志,如果允許他人任意改動,就必然破壞了作者對作品的整體構思,改變了作品的原意,勢必對作者的名譽、聲望造成影響。因此,在作品發表後,如果作者認為該作品已不能反映其變化了的學術觀點或文藝思想,他們有權根據自己的意志對作品進行修改,如刪節、充實、改寫等。


由於影視作品並無出版有關規定的適用,因此亦無上列修改權之適用。不過,值電影重新拷貝或重新上映時,由原導演進行剪輯等修訂工作,亦屬常例。因此,無論就法律解釋而言,還是就立法而論,均應肯定影視作品著作權人的修改權。


(四)影視作品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作者有權保護其作品的完整性,有權保護其作品不被他人醜化,未經作者許可,他人不得擅自刪除、變更作品的內容,或者對作品進行破壞其內容、表現形式和藝術效果的變動,以保護作者的名譽聲望,維護作品的純潔性。即使得到作者許可對作品進行修改,也應當維護作品的完整性,不得對該作品進行歪曲或篡改。保護作品完整權是修改權的延伸,但在內容上比修改權更進了一步,不僅禁止他人對作品進行修改,而且還禁止他人在以改編、註釋、翻譯、製片、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時對作品做歪曲性的改變。


就影視作品而言,創作人維持作品完整指的是何時的作品,是否包括作品完成前的狀態。由於電影內容通常是由導演作最後決定,經常會發生在剪輯時將已經拍攝好的鏡頭予以刪除的情況。從這種意義上講,只有在電影製作完成後,才有保護作品完整可言。由此推論,在電影完成之前,如果演員因片名不雅或內容與劇本不符而拒拍者,應屬合同爭議之問題,而不能以保護作品完整權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