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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申請仲裁的問題

法律2.23W
第三人申請仲裁的問題
第三人申請仲裁的撤銷
1、屬於一種事後救濟機制。第三人撤銷之訴則不同於前述參加之訴,是在原案已經生成具備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之後,對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參加到原案訴訟程序中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事後救濟機制,以扭轉其合法民事權益受損的局面。

2、屬於一種特殊性、非通常的救濟機制。其特殊性主要在於對原裁判之既判力的衝擊和挑戰。就我國目前的立法來看,在增設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前,對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產生衝擊的程序制度只有審判監督程序。鑑於此,第三人申請仲裁的撤銷在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過程中,須有效平衡保護第三人民事權益與維護司法權威和秩序之間的關係,通過適當的程序配置來避免該救濟路徑被濫用,並進而最大程度地發揮該制度的預設功能。

3、屬於一種以保護第三人的民事實體權益為主要目的的訴訟程序。第三人未能獲得充分的事前程序保障並非啟動撤銷之訴的唯一或核心事由,若第三人的民事權益並未受到原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損害,則其無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標籤:訴訟仲裁 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