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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糾紛怎樣調解

法律2.02W
勞動爭議糾紛怎樣調解
勞動爭議糾紛怎樣調解
出現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的方式向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調解組織會委派調解員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三條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第十五條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