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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的分配

法律2.95W
訴前財產保全的分配
訴前財產保全的財產分配
一、訴前保全查封按比例分配嗎

經濟糾紛訴訟終結進入執行階段時,常有多個債權人請求對同一財產進行分配,而該財產又不能完全清償債務的情況。此時應當是按順序分配還是按比例分配,債權人之間很容易引起爭執,甚至導致新的訴訟。

出現以上情形,究竟應當如何分配被執行的財產呢還要根據不同的情形區別對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8條:“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從這個規定來看,似乎應當採取按順序分配的方式,但該規定有一個前提是按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而不是按申請執行的時間先後順序。也就是説,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財產申請執行,法院如果只採取一個執行措施,如查封、拍賣等,無論各債權人取得生效法律文書的時間先後,均為同一順序。之所以做這樣的規定,是為了最大限度的平衡債權人的利益,因為債權雖然有時間先後,但權利本身是平等的,按時間先後順序分配不利於平等的保護各個債權人。並且,訴訟的目的是為了合法權利能夠等到法律的保護,在當事人能夠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爭議之前,法律也並不鼓勵人們訴訟,而如果完全按照申請執行的時間先後分配被執行財產的話,無異於鼓勵人們訴訟,不利於社會的和諧,這與立法目的不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0條:“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也印證了對採取同一執行措施的財產應當按比例分配的規定。

是否有按時間先後分配的情形存在呢當不同的法院對同一財產分別採取執行措施時,此時由於司法管轄權的不同,存在採取執行措施的時間先後。這也提醒在後訴訟的債權人,取得生效裁判文書後到債務人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執行通常來説是一個比較好的選擇。

另外,關於申請訴前及訴訟財產保全是否優先受償權的問題,法律只有關於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權的規定。之所以對財產保全沒有優先受償的規定,是因為財產保全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債務人轉移財產逃避債務,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利益,而不是為了其中部分債權人獲得優先於其它債權人的利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