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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的分配問題

法律2.67W
財產保全的分配問題
財產保全的分配問題
對於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依據我國現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在參與分配過程中,採取財產保全的債權與其它普通債權相比,並不具有優先性,理由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

“人民對於有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人民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可見,保全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財產流失,避免執行落空,並沒有賦予保全申請人優先權在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的情況下,債權人更沒有理由因的職權行為而取得優先權。

《最高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3條規定: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

”在此,並沒有明確實施財產保全措施屬於可以主張優先受償的情形。

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申請保全人在參與分配程序中,對經其申請訴訟保全了的財產並不具有優先受償權。

但是,考慮到對積極債權人的公平保護,執行在主持參與分配時應比照破產案件中破產費用優先撥付的制度,將債權人的申請保全費用在分配前現行撥付,然後就剩餘財產按照前面闡述的方案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