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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公住拆遷補償政策

法律1.86W
自建公住拆遷補償政策
住改非拆遷補償政策是什麼

首先,要對房屋的性質有一個認定,一般以關於拆遷方面的地方政府規章為依據來進行認定。因此,被拆遷人在判斷被拆遷的房屋是住宅還是非住宅時,應當先行找到當地政府規章中的相關規定。例如,如果糾紛地為北京,判斷標準為是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如果糾紛地為上海市、重慶市、山東省等地,通常的判斷方法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用途為準,對房產證上未標明用途的,以被拆遷房屋報建時的用途為準。


其次,關於房屋性質的確認主體。依《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第12條的規定,關於房屋的性質(用途),當事人可進行協商並確定補償標準,如果協商不一致,可由當地規劃管理部門確認。該意見之所以作出如此規定,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房屋的用途在現實生活中呈現的較為複雜,住宅房屋作為營業用途房屋的現象較為普遍,給認定帶來了相當難度,為當事人提供協商的空間,容許他們綜合各種情況作出客觀判斷,無疑是解決問題、化解矛盾的良方。同時,在協商不成時,將此問題交由規劃管理部門進行確認,為進一步解決問題打開了通道。對被拆遷人來講,不妨一試。如果規劃部門確認的結果對被拆遷人或拆遷人不利,雙方均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其三,依法對房屋的使用性質形成確信以後,屬於非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便可以向拆遷人主張房屋拆遷補償款與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的雙向補償,並要求按照經營用途提高補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