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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動物園動物侵權責任

法律3.19W
理動物園動物侵權責任
動物園動物損害責任

(一)動物園動物損害責任的概念


《侵權責任法》以法條的形式對動物園動物損害責任的概念下了定義,《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部分學者給出自己的觀點I有的提出“動物園的動物侵權後,園方不能對自己的組織職能及工作任務完成情況提供相應佐證,應該承擔責任。”也有學者主張“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首先推定加害人具有過錯,加害人主張自己沒有過錯,由其本身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動物園已經遵照管理的規定,盡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將不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這些觀點都説明,我國對於動物園動物損害採取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動物園動物損害責任指:動物園管理的或飼養的動物,對他人人身或財產權溢損害的,依據法律規定承擔的侵權責任。


(二)動物園動物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


動物園動物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是發生法律效果的前提條件。針對動物園動物損害責任構成要件,學者們也各持己見。楊立新教授在其著作中,概括了構成要件的內容“其一,動物園動物的危險性是現實危險;其二,產生了損害結果;其三,危險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係;其四,沒有免責的事由出現。”有學者提出“第一,致害主體是動物園的動物,即歸屬於動物園。可分為動物園區內部的動物和動物園區外部的動物,不論發生在哪,只要動物是歸屬於動物園即可。第二,有損害結果發生。第三,損害結果是動物園動物所造成的。王利明教授主張”第一,動物園的動物致人損害。第二,必須是受害人遭受了損害。第三,動物園未盡到管理職責。職責標準考慮法律法規等的特別規定,以善良管理人的標準來認定。


動物園承擔責任應滿足三個要件:第一,致害動物的特殊性---動物園的動物;第二,產生了損害結果;第三,動物園未盡到管理職責。


三、相關法律依據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則》第1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正式確定了飼養動物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同時規定了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免除責任的事由。動物就其用途、屬性和對於人類的危險性來講,並非可以簡單的一以概之。因此,法學研究和立法討論該問題時,對於責任歸屬依據的法律準則產生了分歧,有人主張應當按照高度危險動物和家畜家禽類動物分別適用。國外有些國家按照運樣的分類處理動物傷害案件,明確採用法律的準則,避免模糊的歸責原則造成司法實踐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但立法者從法律的適用、受害人的權益保障等方面綜合權衡後,最終確定不論當事人在主觀上有沒有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準則。


隨後,生效的《侵權責任法》第十章對動物損害責任承擔問題作出規定,其中第78條至第80條、第83條至第84條對飼養普通動物損害責任提供了法律依據。第78條規定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對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負責;第79條規定飼養動物沒有按照規定,又連反保證他人安全的措施,造成損害承擔責任;第80條規定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責任;第83條規定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補償問題;第84條為倡導性規定。《侵權責任法》基本沿襲了《民法通則》就動物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但偏偏在第81條規定中,對動物園動物損害問題採取了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


遊客在動物園中由於管理人員的失誤導致動物攻擊了遊客導致遊客的健康或者財產受到了侵害,動物園要負一定的責任;但如果是由於顧客的原因導致的,則由顧客自行承擔損失,這就是所主張的誰過錯誰擔責的原則。望大家在享受動物園帶給我們的歡樂時,也要注意安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