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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園動物侵權,歸責按照什麼原則?

一、動物園動物侵權 歸責按照什麼原則?

動物園動物侵權 歸責按照什麼原則?

動物園動物侵權歸責按照過錯原則來判斷。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二、動物園動物損害責任

(一)動物園動物損害責任的概念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法條的形式對動物園動物損害責任的概念下了定義,《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條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證明動物園已經遵照管理的規定,盡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將不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這些觀點都説明,我國對於動物園動物損害採取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動物園動物損害責任指:動物園管理的或飼養的動物,對他人人身或財產權溢損害的,依據法律規定承擔的侵權責任。

(二)動物園動物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

動物園動物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是發生法律效果的前提條件。針對動物園動物損害責任構成要件,學者們也各持己見。楊立新教授在其著作中,概括了構成要件的內容“其一,動物園動物的危險性是現實危險;其二,產生了損害結果;其三,危險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係;其四,沒有免責的事由出現。”有學者提出“第一,致害主體是動物園的動物,即歸屬於動物園。可分為動物園區內部的動物和動物園區外部的動物,不論發生在哪,只要動物是歸屬於動物園即可。第二,有損害結果發生。第三,損害結果是動物園動物所造成的。王利明教授主張”第一,動物園的動物致人損害。第二,必須是受害人遭受了損害。第三,動物園未盡到管理職責。職責標準考慮法律法規等的特別規定,以善良管理人的標準來認定。

動物園承擔責任應滿足三個要件:第一,致害動物的特殊性---動物園的動物;第二,產生了損害結果;第三,動物園未盡到管理職責。

三、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條  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遊客在動物園中由於管理人員的失誤導致動物攻擊了遊客導致遊客的健康或者財產受到了侵害,動物園要負一定的責任;但如果是由於顧客的原因導致的,則由顧客自行承擔損失,這就是所主張的誰過錯誰擔責的原則。望大家在享受動物園帶給我們的歡樂時,也要注意安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