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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怎麼申請交通事故傷殘鑑定

法律3.03W
能怎麼申請交通事故傷殘鑑定
能怎麼申請交通事故傷殘鑑定
一、鑑定時機
進行傷殘鑑定應在治療終結之後,即以事故直接所致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併發症的治療終結為準。治療終結是指臨牀醫學一般所認可的操作後病理變化,經臨牀治療後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復並維持穩定的時期。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委託律師事務所向有傷殘鑑定資質的法醫中心申請,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需要進行傷殘鑑定的,可以在治療終結後15日內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公安部門推薦鑑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或者由當事人直接到鑑定機構委託鑑定。當事人對傷殘鑑定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書後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鑑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鑑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鑑定的決定,並將重新鑑定的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二、鑑定材料及程序
1、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員簽字的傷殘鑑定申請書(委託書)或律師事務所委託書;
2、攜帶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片、X片及診斷報告;
3、有關手術病例和檢查記錄;
4、鑑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説明;
5、鑑定申請人需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對傷殘鑑定結論不服如何處理?對傷殘鑑定結論不服的救濟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要求重新鑑定,另一種是通過質證排除或降低傷殘鑑定結論的證明力。 重新鑑定的情況包括兩種,一種是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8條的規定申請重新鑑定的;另一種是申請人民法院委託傷殘鑑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的規定申請重新鑑定的。 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必須充分重視傷殘鑑定的重要性,傷殘鑑定意見書作為一項重要的證據,無論是協商解決、保險理賠還是訴諸法院,都是主張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