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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提起訴訟流程

法律2.11W
離婚提起訴訟流程
如何提起離婚訴訟,提起離婚訴訟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如何提起離婚訴訟1、提起離婚訴訟,首先要選擇適格的法院管轄:(1)按照我國離婚管轄的規定,離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就是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離婚管轄的法院。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離開户口所在地到起訴時已經連續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具體的法院管轄:①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②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離婚管轄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離婚管轄的法院是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③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離婚管轄的法院是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2、提起離婚訴訟,要提交相應的證據:(1)提供結婚登記證書。一方下落不明,對方要求離婚的,應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時間、親友不知其下落的證明材料。未辦理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提出離婚,應提供同居時的年齡、未登記的原因的證明材料。(2)提供婚姻基礎狀況的證人證言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3)提供雙方婚前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財產的清單。對有爭議的財產應提供該財產的來源,取得的時間等證明材料,如發票等。(4)提供婚後感情的證據材料,婚後感情是好是壞還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時間、原因等證明材料。(5)提供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明材料和證人線索。(6)提供子女人數及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是婚生、非婚生還是收養或繼子女的證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狀況,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證明材料。(7)提供雙方經濟收入支出情況的證明材料。(8)提供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9)以前曾起訴離婚的,應説明是撤訴或調解和好,還是判決不準離婚。並應提供原判決書,調解書或裁定書原件或複印件。二、提起離婚訴訟的程序是怎樣的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要經歷三個必經階段。1、第一階段:起訴階段。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2、第二階段:答辯階段。(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2)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3、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1)起草起訴狀;(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6)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