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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案件是否可以撤案

法律3.14W
公訴案件是否可以撤案
公訴案件是否可以撤案
1、公訴案件可以撤案。

(1)根據規定法定不起訴的條件。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2)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3)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4)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2、根據規定 不起訴決定的宣佈。

(1)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

(2)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3)公安機關對不起訴決定的複議、複核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3、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

(1)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

(2)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

(3)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

(4)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5)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6)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4、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對於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複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