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基金質押生效要件

法律8.92K
基金質押生效要件
債權質押生效要件有哪些

(一)債權須合法有效


成為質押標的合同債權應當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債權。首先,以不存在、無效的、已經消滅的合同債權設定質押,即為標的不能,質押無效。其次,存在法律瑕疵的債權亦不宜質押,如可變更、可撤銷的債權。此類債權在被變更、撤銷前,效力待定,有不可預測性,最終會給質權人帶來風險。最後,訴訟時效已屆滿的債權不宜質押。此類債權中,質權人主張第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請求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擔保的目的無法實現,因此不宜質押。


(二)債權須具有可轉讓性


設定質押的合同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這是由質權最終實現的方式決定的。當主債務人違約,債權屆時未得清償時,債權人作為質權人就獲得了出質債權的請求權,要求第三債務人向自己履行債務。此時,相當於出質債權的權利主體發生了變更,即質權人取得了出質債權之權利人的地位,成為第三債務人的債權人。這與債權轉讓並無二致。而依各國法律規定,不具可轉讓性的債權不得轉讓。鑑於此,不具轉讓性的債權也不能用於質押。不具轉讓性的合同債權主要包括: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的債權人的活動為基礎產生的債權;不作為債權,如競業禁止之債權;屬於從權利的合同債權,如保證債權、抵押債權不得單獨轉讓;具有人身性質的債權。


按照當事人之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對方轉讓債權。該約定與合同其它條款一樣,是合同內容之一,具有法律效力。違背該約定而轉讓則產生無效的後果。


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或限制轉讓的債權。如我國擔保法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此外,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的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准的合同,當事人在轉讓權利義務時,必須經過原批准機關批准。如未獲批准,則轉讓無效。


(三)可成為質押標的之債權應具有特定性


質押的合同債權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設定質押時,用於出質的合同債權已經發生或數額已確定。如果所約定用於質押的債權是否發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或雖已發生但數額尚未確定,就可能影響被抵押擔保債權的實現。因而,附條件的債權,在條件成就之前,債權尚未特定,不宜質押。二是指用於質押的債權所表徵的財產是特定性的。債權所表徵的財產不特定,在實現出質債權時,債權質權人無法就出質人的特定財產優先其他債權人而受償。


(四)用於質押的債權須債務人不享有抗辯權或自願放棄抗辯權。


這主要表現在基於“雙務合同”而產生的債權。“雙務合同”中,如果債權人行使債權以其自身先履行債務為前提條件時,債務人有先履行抗辯權;如果債權人行使債權以其自身同步履行債務為條件時,債務人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債務人行使這些抗辯權都將直接制約出質債權的處分,影響所擔保主債權的實現。因而,在雙務合同中,債權人基於先履行或同時履行對等義務而享有的債權不宜成為質押的標的,但債務人自願放棄抗辯權的則不在此限。對於債權人基於已履行自身義務且履行符合約定而產生的債權自是可以成為質押標的。因為在此種情況下,債務人已喪失抗辯權。


總而言之,無論是實物的,還是無形的權利、資金,以及有條件、期限的的具有經濟價值的的債權,都是可以進行質押的。這也就是債權質權。而債權質押生效,需要符合若干要件,否則,則不生效,那麼之前雙方簽訂的無論是口頭的、還是書面的、電子的協議,都將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債權質押生效條件是什麼?則需要根據具體的標的範圍,來認真核定或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