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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進行調解財產保全還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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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進行調解財產保全還執行嗎
財產保全的分類有哪些,財產保全措施是什麼

關於財產保全,大家應該都曾聽説過吧。其實,在我國法律規定的,對財產保全是做出了分類的,那到底財產保全的類型有哪些呢?而規定的財產保全措施又有什麼?關於這兩個問題,律師365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財產保全的分類有哪些


1、訴訟中財產保全


訴訟中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後、作出判決之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執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民事案件從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決需要經過幾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法院判決生效後,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又需要一段時間。在這一過程中,如果債務人隱匿、轉移或者揮霍爭議中的財產或者以後用於執行的財產而得不到制止,不僅會激化當事人雙方的矛盾,而且可能會使生效的判決不能得到執行。有些爭執標的物,如水果、水產品等,容易腐爛變質,必須及時處理,保存價款,以減少當事人的損失。


2、訴前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緊急情況下,法院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利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因此法律賦予利害關係人在起訴前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訴前財產保全屬於應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護利害關係人不致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例如,雙方當事人簽訂購銷合同,需方按約定給付供方150萬元的預付款,事後發現供方有欺詐行為,根本沒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貨款有被轉移的可能,如不及時採取強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將產生難以彌補的損失。由於從債權人起訴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時間,法律就有必要賦予利害關係人在情況緊急時,請求法院及時保全可能被轉移的財產的權利。


二、財產保全措施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其中,查封措施即貼封條就地封存,一般針對不動產或者體積較大,不易移動的財產;扣押則是異地扣留;而凍結則一般針對銀行存款或者股票等有價證券。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指以下幾種方法:


(一)保存價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財產不易長期保存或者保存所需成本過高,則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二)扣押房屋、車輛等財產權證照,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


(三)人民法院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這是因為當事人以其財產設立抵押、留置屬於民事擔保行為,而財產保全屬於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雖然人民法院可以對存在抵押、留置擔保形式的財產進一步採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但是,這一司法行為並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為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權人、留置權人仍然有優先受償權。


(四)保全第三人財產。即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者價款。


就法律中規定的財產保全來看,一般是區分為了兩種情況的,包括訴中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保全方式。至於具體的財產保全措施,律師365小編也在上文中作出了講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周口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