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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交通肇事罪判緩刑

法律2.12W
教師交通肇事罪判緩刑
交通肇事罪判緩刑條件
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觀上出於過失犯罪,一般罪過小,可以考慮儘量多的適用緩刑。但對交通肇事案件適用緩刑應當考慮幾個方面。 一、首先,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觀上出於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罪過輕重有別,應對罪過輕、較輕的人適用緩刑,罪過重、較重的不宜適用緩刑。出於過失肇事過失由小到大分為這樣幾類:1、因天氣差、路況差、車輛性能不佳導致駕駛員盡謹慎注意義務、具備較好的駕駛技術仍可能發生事故,這種情況駕駛員主觀過失小、罪過小;2、因其他車輛違規行駛、行人違規穿行,造成駕車人出於躲、閃的目的撞到其他車輛或行人而造成的事故,這種情況駕駛員主觀過失小、罪過小;3、駕駛員駕車時間長身體疲倦或駕駛員身體素質差、緊急情況下處理不夠靈敏或夜間行車,這種情況肇事,主觀過失較小,罪過較小;4、車輛超載、超速、駕駛員邊打手機邊開車或邊吸煙邊開車,明顯粗心,過失較大,罪過較大;5、無證駕駛、駕駛淘汰車輛、駕駛剎車不靈或存在其他缺陷的車輛上路、車輛無牌照的,造成事故,這些情況駕駛員過失大,罪過大。還有其他情況不一一列舉,可以比照上述分類進行分析。筆者認為對罪過大、罪過較大造成事故的應予以實際處罰,判實刑,不宜判緩刑。相反,對於主觀罪過小、罪過較小的肇事案件,因為他們主觀心態是沒有預見到會發生事故或已經謹慎注意而注意力度不夠,對他們處罰重沒有實際意義,結合其他條件,可以考慮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