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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與個人能籤勞動合同嗎

法律3.08W
個人與個人能籤勞動合同嗎
單位與個人解除勞動合同的種類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


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所以單位與個人解除勞動合同不屬民事糾紛。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1、預告解除


概念: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兩種情形: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即時解除:


即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對於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注意: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甚至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刻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屬於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


注意:對於勞動者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上述情形,勞動者無須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概要: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1、過錯性辭退


(1) 概要


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沒有嚴格限制。


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若規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


(2)適用情形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非過錯性辭退


(1)概要


即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於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後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具有嚴格的限制。


具體是指: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1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2)適用類型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仍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根據上述的介紹,就可以知道我們不能簡單回答“單位與個人解除勞動合同屬民事糾紛嗎?”這一問題。具體的情況要具體分析,因為若是個人與單位關於解除勞動合同已經協商一致,且符合法律規定,雙方之間就不會出現糾紛,自然也不屬於民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