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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導致無法歸還的

法律2.87W
挪用公款導致無法歸還的
挪用公款無法歸還如何處理
在行為人挪用公款時,只要查明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或證明其故意不歸還,並隱瞞挪用公款去向的,就當認定為貪污並以貪污罪論處。如行為人挪用公款時並無佔有目的,則以挪用公款罪論處。 根據《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當行為人具有以下情形時,以貪污罪論處: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行為人“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對其攜帶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2、行為人挪用公款後採取虛假髮票平賬、銷燬有關賬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難以在單位財務賬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為的; 3、行為人截取單位收入不入賬,非法佔有,使所佔有的公款難以在單位財務賬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為的; 4、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能力歸還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歸還,並隱瞞挪用公款去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