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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項目轉讓協議

法律2.42W
整體項目轉讓協議
事故整體賠償項目

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 醫療費:


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二) 誤工費:


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三) 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 護理費:


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五) 殘疾者生活補助費:


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 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製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 喪葬費:


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八) 死亡補償費:


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週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於五年。


(九) 被扶養人生活費:


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六週歲的人撫養到十六週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二十年,但五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扶養人扶養五年。


(十) 交通費:


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 住宿費:


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