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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開發轉讓協議

法律2.34W
項目開發轉讓協議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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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轉讓協議有法律作用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八條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的情況下轉讓協議是有效的,但如果當事人一方不知情或不同意則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已作出明確的規定,具體如下: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