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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三十八條

法律1.96W
擔保法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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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是對抵押擔保之設立方式及抵押合同形式的規定。 本條規定包括兩層含義: 一、是關於抵押擔保之設立應以訂立抵押合同的方式而為之。為了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因此,抵押擔保之設立得依雙方當事人協議約定。債權人若欲使其債權獲得擔保應於債務人或第三人協商達成抵押合同,其抵押權才能成立。 二、是關於抵押合同採用書面形式的規定。為了避免糾紛,本法要求抵押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應包括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抵押擔保之設立而達成的抵押條款,亦包括債權人與債務人或第三人專門就抵押擔保問題達成的獨立協議,還包括當事人之間就抵押擔保的設立而製作的信函、傳真等書面材料。 這就是擔保法三十八條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