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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無效宣告申請人

法律2.76W
商標無效宣告申請人
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人

對於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人,婚姻法沒有作出明確規定,而是由《婚姻法解釋(一)》加以明確的。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7條的規定,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兩大類,即婚姻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

(一)婚姻當事人 婚姻當事人包括結婚當事人和離婚當事人,但是宣告婚姻無效只存在於婚姻法中,因此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婚姻當事人僅指結婚當事人,即正式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締結婚姻關係的申請,要求依法進行結婚登記並獲准登記的男或者女。經登記成立婚姻關係之後,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受婚姻關係的約束,在婚姻關係中享有法定的權利並承擔法定的義務。他們認為婚姻具有法定的無效事由的,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沒有申請進行結婚登記或者沒有獲准登記的男女,如戀愛中的男女、同居中的男女、準備進行結婚登記的男女、被拒絕結婚登記的男女等,不是結婚當事人,無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二)利害關係人 與結婚當事人的婚姻存在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即利害關係人,也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的規定,利害關係人的範圍因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法定事由不同而不同。具體來説,利害關係人是指:

第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第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第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基層組織才有權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以重婚或者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雙方當事人的近親屬均有權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以未達法定婚齡或者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只有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有權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一方當事人的合法配偶有權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

對於無效婚的處理我國的婚姻法中有詳細的説明,婚姻的問題糾紛問題要向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起訴,因為婚姻的案件是由所在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説在婚姻中出現任何的問題要像最基層的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