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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河騰退安置與補償

法律1.51W
北安河騰退安置與補償
安置過渡時間與補償

1、實行期房安置的,由被拆遷人自找過渡房過渡,過渡安置期為18個月,過渡費按拆除有證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元/月計算,如遇特殊情況過渡期超過18個月,自逾期之日起,每超過六個月,過渡補助費增加一倍。過渡補助費第一次發放12個月,超額發放或剩餘過渡費按實際過渡時間待回遷時一併結算。


2、實行現房安置或貨幣補償的,按拆除有證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元/月計算,一次性支付三個月的過渡補助費。


3、搬遷補助費按拆除有證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元計算,一次性安置發一次,過渡性安置發兩次。


4、非住宅房屋(辦公、生產經營性用房等)被拆除時,按有證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元發給搬遷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