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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令尋釁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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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令尋釁滋事
哪些機關可以發出通緝令

通緝令是指公安機關依法通緝罪該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後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從監獄中逃跑的罪犯而製作的法律文書。通緝令是為了捉拿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而由相應主體發佈的書面告示。只能由縣以上公安機關公佈,其他任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自行發佈通緝令。


人民檢察院在其自偵案件的查處中,需要通緝被告人時,可在做出通緝決定後,通知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發佈通緝令。


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內,可以直接發佈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決定。各級公安機關接到通緝令後,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積極追捕。一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都有義務協助追捕。通緝對象被抓獲或通緝原因已消失時,發佈通緝令的機關應當立即發出撤銷通緝令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