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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解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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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解釋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的司法解釋有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的司法解釋中比較常見的如下: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