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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由誰承擔

法律3.06W
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由誰承擔
申財產保全侵權的責任由誰承擔

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對方當事人財產損失的,申請方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敗訴不是判斷當事人應承擔侵權責任的唯一標準。作為一般侵權行為,主觀上有過錯是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要件之一。


財產保全損害賠償從性質上看屬於侵權損害賠償,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上的規定,而我國《侵權責任法》主張一般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無過錯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以一般責任條款的形式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即“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表明過錯責任原則的主要適用範圍與其在侵權行為上的地位,而財產保全申請錯誤造成的損害賠償即屬於一般侵權行為,應當首先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另外,《侵權責任法》第7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説,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時候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其含義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以損害事實為依據,必須是在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適用,沒有法律的特別規定不得以損害事實作為侵權責任的歸責標準。”訴訟財產保全損害賠償責任不應當作為特別情況而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