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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承租人如何走司法程序

法律1.16W
房屋拆遷承租人如何走司法程序
我想請問一下房屋拆遷承租人如何走司法程序?
從操作層面上看,將實體不合法的租賃關係排除在外難以操作。如果有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租賃關係不合法尚可處置,若無相關生效法律文書時,則難以處置。從拆遷糾紛的處置程序來看,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拆遷人、被拆遷人、承租人自行協商階段,此時讓當事人自行判別其租賃關係的合法性顯然勉為其難;第二個階段是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主持調解及進行裁決階段,而根據法律規定,合同是否違法無效,應當由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認定,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是無權認定的;第三個階段是複議訴訟階段,但若當事人提起的是行政訴訟,則又涉及到民、行交叉的問題。   所以,只要沒有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租賃關係不合法,則均應將承租人列入拆遷補償安置考慮的範圍,即不應當將合法性作為租賃關係的必要條件。事實上,如果拆遷當事人對租賃關係的合法性有爭議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拆遷當事人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但尚未取得生效法律文書的、或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認為租賃關係可能因侵害國家利益而導致無效的,則可參照《拆遷條例》第二十九條中關於產權有爭議房屋的處置方法進行處理,所以將合法性作為租賃關係的前提條件實無必要。當然,這並不是説不合法租賃關係的承租人與合法租賃關係的承租人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筆者在這裏所主張的是合法推定原則,即只要沒有生效的法律文書確認其租賃關係不合法,就應當推定該租賃關係合法,只有這樣才能充分保護承租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