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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離婚後想要回孩子的撫養權

法律3.23W
和平離婚後想要回孩子的撫養權
和平離婚後想要回孩子的撫養權
離婚後,撫養關係仍然可以變更,因為子女的成長是一個長期的動態的過程,隨着時間的推移,父母雙方的撫養條件及子女自身的條件都可能發生變化,出於對子女健康成長的考慮,法律允許離婚夫婦變更子女的撫養權。具體包括兩種方式:
(1)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2)雙方達不成協議或者只有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另行起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請求應予支持:①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②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③8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④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