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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的法律特徵主是什麼

法律1.16W
倉儲合同的法律特徵主是什麼
什麼是倉儲合同,倉儲合同的特徵是什麼?
一、什麼是倉儲合同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提供儲存保管服務的一方稱為保管人,接受儲存保管服務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存貨人。交付保管的貨物為倉儲物,倉儲合同屬於保管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倉儲物的儲存條件和儲存要求必須在合同中明確作出規定,需要在冷凍庫裏儲存或是在高温、高壓下儲存,都應通過合同訂明。特別是對易燃、易爆易滲漏、易腐爛、有毒等危險物品的儲存要明確操作要求儲存條件和方法。原則上有國家規定操作程序的,按國家規定執行;沒有國家規定的,按合同約定儲存。二、倉儲合同的特徵是什麼倉儲合同有其法定的特點,所以在簽訂履行時要注意自己權利義務的內容、起始時間,這決定着承擔責任的內容和開始時間,例如合同生效時間二者不同,前者為成立時生效,後者為交付時生效;前者均為有償,而後者有償與否則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倉儲合同是一種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徵,同時倉儲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徵:(l)倉儲的貨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只是貨物的佔有權暫時轉移,而貨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仍屬於存貨人所有。(2)倉儲保管的對象必須是動產,不動產不能作為倉儲合同的保管對象。這也是倉儲合同區別於保管合同的顯著特徵。(3)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必須具有依法取得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經營資格。(4)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倉儲合同區別於保管合同的又一顯著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