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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第67條

法律2.44W
交通法規第67條
交通法規56條
第五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