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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給付案件

法律3.02W
不當得利給付案件
給付不當得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了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對於給付型不當得利的認定應當遵循上述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由請求人對受益人的得利無法律上原因承擔舉證責任,理由如下:1.請求人的損失是因為自己的給付行為而引起的,由請求人承擔舉證責任符合行為人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的法理;2.任何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自身的財產都負有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要求請求人承擔舉證責任更有利於促進權利人謹慎地處分財產;3.出於對現有秩序安定性的維護,對於受益人既有的財產佔有狀態,應當首先推定為合法佔有,請求人要推翻受益人的佔有狀態,應當由其承擔舉證責任;4.不當得利舉證責任的關鍵即在於要件四,如果將該舉證責任分配給受益人,請求人則可以在缺乏證據的情形下輕易提起不當得利之訴,由受益人承擔舉證的風險與負擔,甚至規避其他應由主張人舉證的案由,不當得利之訴可能被濫用。以上就是關於給付不當得利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