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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户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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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户籍改革
江蘇省户籍改革後的户籍性質
你好!在百度知道發佈鏈接是有一定限制的,以下是相關文件的節選以供參考,你也可以登錄户籍所在地的省公安廳或者直轄市公安局的入門網站具體查詢相關政策。 1、原國家計生委、公安部《關於加強出生登記工作的通知》[88]公治字106號第二條規定: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超計劃生育的嬰兒落户的法規。對未辦理獨生子女證、實施行節育手術、超計劃生育嬰兒的人,以及早婚、非婚生育嬰兒的人,應當給予批評教育直至進行行政和經濟處罰,但對嬰兒都應當給予落户。 2、公安部三局《關於進一步嚴密户口登記和居民身份證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公傳發[2008]180號第一條規定:嚴密出生登記。對公民申報出生登記,公安派出所要認真查驗新生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及其監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申報材料真實、齊全、有效的予以辦理。對於《出生醫學證明》存在可疑情況的,應當予以扣留,並通知當地衞生行政部門作進一步核查、鑑別。對於無法提供《出生醫學證明》的,公安派出所要嚴格審核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新生嬰兒出生情況證明材料及其監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並經調查核實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