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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執行手續

法律3.12W
監外執行執行手續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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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需要什麼手續

根據《監獄暫予監外執行程序規定》第六條規定,對在監獄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獄應當組織對罪犯進行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鑑別。罪犯本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也可以向監獄提出書面申請。

第七條規定,監獄組織診斷、檢查或者鑑別,應當由監區提出意見,經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報分管副監獄長批准後進行診斷、檢查或者鑑別。
對於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懷孕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委託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病情診斷或者妊娠檢查。對於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監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鑑別小組進行鑑別。

第十一條規定,罪犯需要保外就醫的,應當由罪犯本人或其親屬、監護人提出保證人。無親屬、監護人的,可以由罪犯居住地的村(居)委會、原所在單位或者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推薦保證人。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對保證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填寫《保證人資格審查表》,並告知保證人在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應當履行的義務,由保證人簽署《暫予監外執行保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