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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賣淫治安拘留

法律2.09W
協助賣淫治安拘留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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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組織賣淫怎麼認定


協助組織賣淫罪,一般是指在組織他人賣淫的共同犯罪中實施協助活動的行為,如幫助招募、運送人員、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協助組織賣淫罪中也有“情節嚴重”的法定刑設置,對於該情節的把握,目前也沒有相關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掌握的標準不一。例如,有的法院在制定的司法性文件中將協助組織他人賣淫三人次的情形作為“情節嚴重”的一個標準。該標準容易導致在辦理此類案件過程中多數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被認定為“情節嚴重”,從而實質上不適當地提高被告人的刑罰,造成罪責刑不相適應或不均衡,損害司法公信力。

我們認為,在認定協助組織賣淫罪中的“情節嚴重”時,也不能僅強調協助組織賣淫的次數和人數,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包括協助組織賣淫的作用大小,有無協助組織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賣淫,有無協助組織患有嚴重性病的賣淫者賣淫,是否兼有多種協助組織行為,是否曾因協助組織賣淫受過行政處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