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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返還車輛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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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返還車輛判決書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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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書沒有下來,一審法院扣押我的車可行嗎?

  可以,法院可以依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對你的財產進行訴訟保全。此時,對方應當提供擔當,如果財產保全錯誤的,對方當事人應當賠償損失。  《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1、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2、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3、第一百零四條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4、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