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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病歷篡改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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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病歷篡改的賠償責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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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病歷責任的認定


  

那麼,在司法實踐中應如何認定病歷是否被隱匿、偽造、篡改或者銷燬呢?關於隱匿、銷燬病歷,如醫療機構拒絕向患者或人民法院提供患者病歷,或者患者已將病歷複印,而醫療機構確未能提供相應的原始病歷,即可認定醫療機構存在隱匿或者銷燬病歷。關於如何認定偽造、篡改病歷,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三種情況分析。

(一)病歷已封存

患者在接受醫療機構的治療後,如認為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患者及其代理人有權利向醫療機構提出封存病歷的請求,醫療機構應當對病歷進行封存。由於患者與醫療機構在第一時間就已將病歷封存,故後續已封存的病歷被偽造、篡改的可能性幾乎沒有,除醫療機構私自將封存的病歷啟封。

(二)病歷未封存,但患者已複印一份病歷

在很多情況下,由於患者醫療知識缺乏,無法在第一時間判斷自己的損害是因為醫療機構的過錯導致,因此,患者及其近親屬會通過複印一份病歷諮詢相關專家。當患者確認其損害後果是由於醫療機構的過錯導致,並通過民事訴訟程序進行維權的情況下,如醫療機構提供的原始病歷與患者從醫療機構複印的病歷有多處不一致,如本來是沒有檢查卻偽造檢查報告;如病歷複印件裏診斷記錄與原始病歷中的診斷記錄內容不一致等。當該“不一致”足以影響通過司法鑑定判定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醫療過錯及參與度比例時,筆者認為即可推定醫療機構具有偽造、篡改病歷的行為。

(三)病歷未封存,患者也未複印病歷

雖然出現這種情況不多,但是當患者的維權意識不高,沒有第一時間對病歷進行封存,也沒有對病歷進行復印的情況下,只能通過仔細觀察病歷,通過病歷中同一醫師的筆跡是否一致,病歷中是否有塗改、增刪,治療措施與醫囑能否一致等進行邏輯判斷和分析,方能推定病歷是否具有偽造、篡改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