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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否可以作證人

法律2.08W
親人否可以作證人

審判活動中,證據的完整性影響着案件的走向,如刑事案件中,證據不全,不能對犯罪嫌疑定罪。所以,在審判活動前,一定要收集完整的證據鏈,而且證據要合法合據,這樣才能解決最後的問題。依照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派出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時,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證據收集和提供的主體必須具有合法性,這一點非常重要。為確保收集證據合法有效,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當的方法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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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證人的條件是什麼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3條規定:“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由此可見,只要瞭解案情,並且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與待證事實相適應,且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就可以作為證人予以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