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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行違約金3年還是1年

法律2.94W
農行違約金3年還是1年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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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3年要違約金嗎

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在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合同有關約定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賠償金。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不違法的前提下可自由約定違約責任。一些用人單位藉此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支付明顯過高的違約金,從而實際剝奪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權、自主擇業權。為防止上述弊端,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約定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因此,用人單位應注意保存培訓費用的相關單據。

《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包括:(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當然,違約責任不等於違約金。《勞動法》沒有有關違約金的條款,但是也沒有禁止設立違約金,所以支付違約金可以作為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

全國各地地方法規對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規定不盡相同。

我國很多省份的地方法規是支持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根據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且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沒有顯失公平的情況,違約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還有《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遼寧省勞動合同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等,都對違約金作了類似的規定。

但是,2002年5月1日起實行的《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率先對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作了特別規定。立法者認為,勞動合同和經濟合同有本質的區別,勞動合同對於廣大勞動者而言是為了確立勞動關係,其根本目的是獲取生活必需品。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會造成勞動者經濟負擔的加重,甚至造成白白付出勞動的結果。為此,《條例》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設定違約金的,只限於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守商業祕密約定兩種情況。而約定服務期,又只限於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資購房的勞動者。就是説,如果用人單位規定一般員工提前離職也必須支付違約金,這種約定是無效的。

一般來説,用人單位和員工進行離職,如果是對員工有相關的培訓的話,那麼是員工需要支付相關的培訓費用給用人單位的。但是如果員工沒有接受用人單位的相關培訓,而是直接進行上崗工作,那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給予員工一定的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