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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徵地拆遷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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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徵地拆遷實施辦法
浙江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實施辦法規定是什麼

我國開發利用水利工程主要目的為灌溉田地、防止洪災、各方面的供水排水和發電。任何建築建設工程都需要在竣工時進行質量檢測。不僅要求能夠正常使用,堅固耐用和美觀也在要求之列。水利水電工程根據國家規定檢測質量和監督,質量等級分為優良和合格,由專人檢測。以下是關於浙江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實施辦法:


《浙江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實施辦法》


一、總 則


1、為加強我省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行為,提高水利工程質量,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等要求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2、本辦法所指水利工程是指我省境內新建、擴建、改建、加固的防洪(潮)、排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圍墾等各類水利水電工程及其配套與附屬工程的總稱。


3、本辦法所指水利工程質量是指水利工程建設符合國家、省頒佈的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以及經批准的設計文件和合同規定的對工程安全、耐久、適用、經濟、美觀的綜合要求。


4、本辦法所指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是指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對水利工程施工質量或用於水利工程建設的原材料、中間產品、金屬結構、機電設備等進行的測量、檢查、試驗或度量等,並對檢測結果依據有關標準或規定要求進行比較與判定,以確定其質量是否合格所進行的活動。


對用於水利工程建設的原材料、中間產品、金屬結構、機電設備等進行的測量、檢查、試驗或度量等也可由有關專業質量檢測單位承擔。


本辦法所規定的仲裁檢測是指按有關規定設立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根據委託對有質量爭議的水利工程進行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飛檢”是指檢測單位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對水利工程質量進行不定期的一定數量的突檢。


5、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是指依法取得相應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資格的單位。


6、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是質量監督、驗收的重要手段,省內各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具有檢測單位出具的相應規定檢測內容的工程質量檢測報告後方可進行質量評定。


7、 本辦法適用於水利水電工程Ⅴ等、攔河水閘工程Ⅳ等、灌溉、排水泵站Ⅲ等、堤防工程4級、引水樞紐Ⅲ等、灌、排建築物和渠溝3等及以上工程,其餘工程可參照執行。


8、法律、行政法規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檢測單位與人員


1、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依據《水利水電工程與新產品的安全、質量檢驗測試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設立,通過省級以上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的計量認證,取得相應計量認證合格證書,並經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方可從事相應業務範圍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工作。


省外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在我省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或有關專業質量檢測單位在我省從事對用於水利工程建設的原材料、中間產品、金屬結構、機電設備等質量檢測及特殊工種內容需要檢測的,必須事前由項目法人報相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許可。


2、檢測單位的技術負責人與質量負責人應具有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和10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熟悉水利和檢測工作的標準、法律、法規、法定計量單位及誤差理論等知識,能堅持原則,有較強的事業心。


3、水利部批准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是水利工程質量的最終檢測單位。


浙江省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檢驗站為本省區域內水利工程質量的最高檢測單位。


有條件的市也可建立市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仲裁檢測由最高檢測單位或最終檢測單位承擔。


4、省、市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自身建設,積極採用先進與成熟的檢測設備與工藝,不斷完善檢測手段,提高檢測人員的素質,確保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的科學性、準確性和公正性。


5、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人員除符合2.1、2.2條的規定外,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遵守法律、法規及水利行業有關規定;


(2(經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培訓機構進行的專業技術知識培訓並取得結業證書;


(3(具有所檢測內容的專業知識與能力;


(4(熟悉國家、水利行業的相關技術標準;


(5(具有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證”崗位證書。


6、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人員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證”由批准檢測單位資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證”按水利部統一格式印製。


三、檢測內容及業務範圍


1、為確保水利工程質量,項目法人須根據本實施辦法,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對水利工程進行質量檢測。


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工程驗收主持單位根據其它特定需要,要求項目法人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對水利工程進行質量檢測。


工程建設項目法人、設計、施工、監理(監造)等單位根據工程建設需要,可委託具有相應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資質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質量檢測。


特殊工種內容需要檢測的,可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


水利工程原材料及水工建築物質量檢測項目和數量應按本辦法附錄二、附錄三執行。


2、省級以上水利水電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可從事全省水利工程的質量檢測;市級水利水電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可從事市、縣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監工程的質量檢測。


3、我省水利工程質量“飛檢”由省水利工程質量最高檢測單位承擔;市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也可根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對本地區受權水利水電工程實施“飛檢”。


4、在我省水利工程建設中,監理工程師按國家、行業規範規定試驗數量10%~20%的平行抽檢試驗,須由監理委託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或經質量監督單位認可的,在工程所在地有資格對外承擔測試業務的試驗室進行。


5、 我省水利工程質量的檢測,經工程質量監督單位認可,可視其實際情況,在工程建設中分部或分階段實施。


四、質量檢測


1、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的委託方應與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簽訂委託合同。委託合同應包括如下事項和內容:


(1)檢測工程名稱;


(2)檢測具體項目內容和要求;


(3)檢測的依據;


(4)檢測方法、檢測儀器設備、檢測抽樣方式;


(5)完成檢測的時間和檢測成果的交付要求;


(6)檢測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7)違約責任;


(8)委託方與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代表簽章和時間;


(9)其他必要的約定。


2、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的標準、依據:


(1)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2)國家標準、水利水電行業標準;


(3)工程承包合同認定的其它標準和文件;


(4)批准的設計文件,金屬結構、機電設備安裝等技術説明書;


(5)其它特定要求。


3、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方法和抽樣方式:


(1)國家、水利行業標準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國家、水利行業標準沒有規定的,由檢測單位或委託方提出方案,由受監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予以確認;


(3)樣品應當在工程現場由檢測單位自行抽取,抽樣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向被檢測單位出示崗位證書和檢測單位的委託抽樣任務書;


(4)抽樣方法和抽取樣品的數量須符合有關標準或檢測要求。


(5)仲裁檢測,有國家或行業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爭議各方的共同約定,在徵求質量監督部門意見後確定。


4、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應有二人以上具有檢測資格的檢測人員參與進行。


5、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的成果是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報告。檢測單位依法獨立履行檢測職責,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約束和干擾,對其出具的檢測數據與檢測報告承擔相應法律和經濟責任。


6、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報告包含如下內容:


(1)檢測項目名稱(合同名稱);


(2)檢測委託單位;


(3)檢測類別;


(4)檢測時間;


(5)檢測項目;


(6)抽樣方式;


(7)檢測數量;


(8)檢測依據;


(9)檢測地點;


(10)主要檢測儀器設備;


(11)檢測內容;


(12)檢測結果及結論;


(13)對有關檢測事項的説明;


(14)檢測現場圖象或照片(含檢測人員旁站及檢測工具和讀數);


(15)檢測人員(不少於2人)、報告編寫人、校核人、批准人簽字;


(16)檢測單位蓋章。


7、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按合同規定及時、準確地向委託方提交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報告。報告須按規定編制,內容應客觀、數據可靠、結論準確、簽名齊全。如需補充或更正,應具體寫明原因。


8、工程質量檢測報告須由委託單位送受監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一份;對存在工程安全、可能形成質量隱患或影響工程正常運行的檢測結果,檢測單位應將檢測報告提交委託單位的同時,立即送項目法人、質量監督機構和水行政主管部門。


9、水利工程檢測單位在提交檢測報告後,應將原始記錄、計算過程與檢測報告進行歸檔。


10、委託單位或當事人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過程或結果有異議的,須在收到檢測報告之日起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向檢測單位提出,檢測單位應及時進行受理與質量分析,並予以書面答覆。若委託單位或當事人仍有異議,可向原檢測單位或具有仲裁資格的檢測單位申請複檢,複檢檢測報告為最終檢測結論。


五、 檢測費用


1、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實行有償服務,檢測費用按有關規定執行或按委託雙方議定價收取,檢測費由委託方支付。


2、規定期限內提出的複檢及仲裁檢測的費用由責任方支付。


六、獎懲制度


1、對在我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中作出突出成績與貢獻的檢測單位與檢測人員,可由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適當的物質與精神獎勵。


2、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因工作失誤造成損失的,由該檢測單位按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3、對在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偽造或提供不公正檢測數據與檢測結果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情節對責任單位與責任人處以罰款、通批評、限制檢測範圍、降低其資質直至取消檢測資格,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七、附 則


1、本辦法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2、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用以提高水利工程質量。辦法配合國務院相關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製定,對水利工程的原材料、結構、設備等方面進行檢測,適用於各項水利水電工程。該實施辦法對檢測人員、業務範圍和費用均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