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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一百五十二條

法律2.52W
物權法一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在民法總則一百五十二條中的規定是什麼

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