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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利息計算期間

法律2.38W
民間借貸利息計算期間
民間借貸利息計算期間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款人超過借款期間仍未履行還款義務的,就要開始計算逾期履行的利息。至於計算至何時,由於法律沒有做出明文規定,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三種認定截止日期的做法:
1、以付清之日作為逾期利息的截至日;
2、以法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作為逾期利息的截止日;
3、以生效裁判文書指定的日期作為逾期利息的截止日。
律師認為,逾期履行期間的截止日期應當將借款人履行的日期與以生效裁判文書指定的日期結合起來確定,具體時間計算如下:如果借款人在生效裁判文書指定的日期前已經履行了還本付息義務,則計算逾期利息的截止日期應當是借款人履行了償還義務的日期;如果借款人在生效裁判文書指定的日期之後才履行(或未履行、未完全履行)義務,則計算逾期利息的截止日期應當是生效裁判文書指定的日期,超過該指定日期則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計算遲延履行利息。
實踐中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終止日的確定
1、判決一次性立即給付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終止日為判決生效之日。
2、判決有一定履行期限的(包括分期履行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終止日為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