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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訴減半收費

法律2.02W
反訴減半收費
反訴減半收費是怎麼回事? 是隻要反訴就減半嗎?
  提起反訴的,法院要根據反訴金額和案件性質,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這也就是反訴減半收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第十八條 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併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