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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省離婚後小孩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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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省離婚後小孩撫養費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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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小孩撫養費標準

本問題 由律師365特邀嘉賓 北京盈科(鄭州)律師事務所 李麗律師為您解答。

我國婚姻法第37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對撫養費標準進行判決時,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權問題的意見》,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此外,關於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